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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東區水源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衛福部社家署修正「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名稱並修正為「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 $t('FEZ001') }} 輔導組

{{ $t('FEZ002') }} 學務處|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修正總說明

     配合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強調對六歲以下兒童處於高風險情境(如未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預防接種等)之特別保護;又依據行政院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核定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整合兒童及少年保護與高風險家庭服務,將高度風險家庭納入保護服務範疇,中低度風險家庭由社會(家庭)福利服務中心提供脆弱家庭服務,結合民間資源強化家庭支持服務,爰修正「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以下稱本辦法),名稱並修正為「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修正重點如次:

  • 一、明定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之定義,並參採「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於六歲以下兒童有未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預防接種、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等情事;及兒童之父母一方為矯正機關收容人,或未滿二十歲之情形,均為本辦法服務對象。(修正條文第二條)
  • 二、明定各機關應依業管法規進行關懷、輔導、查訪或調查,以確認兒童及少年有無未獲適當照顧之虞。(修正條文第三條)
  • 三、增訂警政機關行方不明人口協尋、戶政機關提供二親等血親之親等關聯資料、衛生機關提供預防接種、全民健康保險等服務內容,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六條)
  • 四、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訪視評估結果,自行或結合民間單位提供必要之協助。(修正條文第十條)
  • 五、明定主管機關得進行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查詢,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資料持有者於主管機關洽請提供時有配合提供義務。(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相關檔案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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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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