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輔導組
{{ $t('FEZ002') }} 學務處|
國教署擬於109學年度商借 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本署擔任行政 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 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前開小型規模學校係全校 班級總數在十二班以下之學校。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 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限:109學年之商借期限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 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臺 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
(四)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教育推 動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意者於109年7月20日(星期一)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 e-3129@mail.k12e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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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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