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及保障公務員健康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業自112年1月1日施行,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規定:「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40小時,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日。各機關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以實際延長辦公時數,不以是否支領加班費為限),連同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二、本校落實勤休制度,並關懷同仁健康權,特此宣導。
{{ $t('FEZ003') }} 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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